银行擅自变更房贷还款方式,“契约精神”哪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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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截图。
文 | 李曙明
2013年10月,南京市民蒲先生在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办理了一笔117万的房贷,贷款期限为20年。当时约定按照“等额本息” 的方式进行还款。可最近,蒲先生却发现,自己还了七年多的房贷,到现在本金竟还是117万,一分都没减少。
原来,银行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了贷款还款方式,由合同约定的“等额本息”变为“先息后本” :先归还利息,到期后一次性归还117万本金。
还款方式是贷款合同的核心内容,决定着双方的权利义务。蒲先生算了一笔账,如果按照当时合同约定的4.2%左右的年利率计算,20年期的房贷,“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要比“等额本息”多还三四十万元。这是他因还款方式变更可能付出的代价。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两种还款方式分别适合于不同人群,并无优劣之分。“先息后本”更适合做生意、付月租等应急情况,一般不用于房贷。蒲先生对银行变更还款方式“怒不可遏”,但对于短期内缺少现金的人来说,这种变更可能求之不得。
所以,这一事件的关键点,不在于银行擅自变更还款方式对哪一方更有利,而在于:哪怕这种变更对借款人有利,银行单方变更合同也注定得不到法律支持。
贷款合同是银行和借款人双方合意的结果。一旦做出承诺,双方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这就是“契约精神”。“契约精神”内容宽泛,但核心其实也简单:“说话算数”。
在蒲先生和银行签的合同中,白纸黑字写着还贷方式是“等额本息”,蒲先生按“等额本息”还款,银行按“等额本息”扣款,如此也不会节外生枝。
当然,签订的合同并非不能变更,但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用新的合约替代之前的合约。也就是说,合同变更一定是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不可能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
回到此事去看,在蒲先生和银行交涉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曾提出疑问:“这个上面写的是采用等额本息法,每月还款本息数合计是8092.95元,但2014年还的时候只有5609元,您当时没发现吗?” 银行工作人员这么问,或许是想以此证明,蒲先生对于银行变更还款方式是知情和认可的。
对此,蒲先生回应称,“因为扣款、划款、计算金额,全是银行的问题啊,我只是负责把钱存在我的卡上,自动还款”。应该说,蒲先生的回应是到位的,归纳起来就是:他的义务,已经履行;目前出现的问题,完全是银行擅自变更合同导致。
而由于还款方式系银行单方变更,并非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并不具备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蒲先生无须受其制约。
在此事中,双方于2013年签订的合同,是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少有合法文件。蒲先生可以要求银行按照当初的合同继续履行,按照当初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如果蒲先生有证据证明,银行的擅自变更给他造成了实际损失,可以要求赔偿,这是银行应付出的违约成本。
向银行借款,借款人处于相对劣势一方。利息高低和还款方式基本银行说了算,借款人照单全收。在这种现实下,若不彻底堵住银行擅自变更合同的“口子“,任由其加重对方责任,借款人的权益将难以保障。
从这个角度看,发生在南京的这一事件或许只是个案,但足以引起社会警觉。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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