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22.78万元!东莞一物业公司及其负责人因厂房出租收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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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手段筑安全底线,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通过警示教育作用,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意识,促进你我成为安全的传播者、受益者!
案情介绍
2021年8月4日,长安镇安委办组织多个部门开展工业园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现场检查发现,该工业园区内的一栋宿舍楼除了用作员工宿舍,还将部分房间出租给了生产经营单位用作生产车间使用,存在生产、住宿合用现象。宿舍楼内共有7家企业从事打磨抛光。执法人员对现场粉尘进行了抽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为可燃性粉尘。

经立案调查,该物业公司存在以下行为:1、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2、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该物业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四十六条排名前列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排名前列百条排名前列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物业公司处以人民币18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7800元的行政处罚。
陈某作为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存在以下行为: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陈某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四十六条排名前列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排名前列百条排名前列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陈某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版)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排名前列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特别提醒 -
@分租式厂房出租方
作为“包租公”的房东
是有责任审查承租者
的安全条件和相应资质的
也应承担起出租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
若对承租企业的安全状况概不知情
当“甩手掌柜”“一租了之”
终是自吞“苦果”!
来源:东莞应急管理、长安应急管理分局
责任编辑:陈楚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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