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万套!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提至70%!东莞租房市场或有大调整

搜狐焦点东莞站 2018-12-17 13: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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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市场要调整了!

为切实做好东莞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规范住房租赁行为,近日,东莞市房管局根据东莞市实际情况草拟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稿》,东莞市拟从以下几点规范东莞租赁租房工作:

1、到2020年,筹集不少于8万套的租赁住房;

2、引导开发商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3、公积金租房提取比例提至70%;额度上限提高至1800元;

4、非户籍承租人子凭租赁住房提出积分入学申请,对于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实行“租购同分”;

5、符合条件的新入户人才以及入住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的新就业职工纳入租赁补贴发放范围;

6、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于东莞此次发展租房租赁的文件,东莞中原战略发展中心总经理车德锐分析道:这类政策是大势所趋,对城市人才引人有较强的驱动。车德锐同时也建议其他部门协调配合提供更多配套人才引入鼓励政策,因为人才的流入对于东莞未来城市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对于房地产市场而言,人才的持续流入对楼市的平稳健康发展也起着积极的作用。

《意见稿》原文——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 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三) 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充分发挥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我市国有独资住房租赁企业或与我市国有独资住房租赁企业合作的住房租赁企业)综合优势,多渠道筹集房源,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出租给有需求人群。加强市属住房租赁企业与各镇街(园区)的对接合作,探索引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开展混合所有制经营,激活和带动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住房租赁企业申请工商登记时,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住房租赁经营。公安部门要比照酒店业管理方式,将住房租赁企业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租住人员信息接入暂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租客信息的有效对接。到2020年,力争发展不少于10家的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筹集不少于8万套的租赁住房。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制度,力争在2020年底前建立全市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录,指导住房租赁企业成立市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管理协会。凡在我市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或者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住房租赁经营”“房屋租赁”“长租公寓”等内容的企业(含注册登记在外地的住房租赁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到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市国资委、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公安局、东实集团)

(四)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鼓励房地产企业规模化租赁经营各类园区的配套住房、商务公寓,并通过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引入专业物业管理等措施,满足周边就业人员的居住需求,促进职住平衡。(责任单位:市房产管理局、工商局)

(五) 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充分发挥房地产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建立完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管理,设置商品房、存量房、住房租赁网签端口权限,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为,促进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发挥东莞会房地产中介协会的作用,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规范,持续推进行业自律工作。(责任单位:市房产管理局)

(六) 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促进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出租住房。(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市房产管理局、税务局)

(七) 规范城中村住房租赁。加强城中村房屋租赁信息登记管理,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统一纳入东莞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监管。鼓励村集体成立专业化房屋租赁企业,将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条件的住房统一出租、规范管理,享受住房租赁企业相关政策优惠,并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村服务。(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市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消防支队)

三、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八) 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落实国家有关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的支持政策,促进各类中、小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的租赁住房的水电气执行民用价格,水电气使用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将符合条件的市属住房租赁企业的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广东省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

各镇街(园区)要制订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按照有关政策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

落实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明确提取工作流程和办理时限,简化办理手续,通过系统自动对接实时获取申请人住房租赁合同信息,加大力度提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租住住房的支付能力,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将租住本市住房提取比例上限提高至70%、额度上限提高至1800元。

入住住房租赁企业房源且房屋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的非户籍承租人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可以该租赁住房作为申请地提出积分入学申请,对于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实行“租购同分”。入住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我市国有独资住房租赁企业或与我市国有独资住房租赁企业合作筹集建设运营,面向社会长期出租且受政府监管的房源)的新入户人才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的租赁住房作为少有居住地,且房屋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的,可向租赁住房所在镇街(园区)教育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由租赁住房所在镇街(园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辖区内公办中小学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中小学就读。(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市房产管理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计划生育局、住房公积金中心、水务局,东莞供电局)

(九) 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修改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维修义务,保证住房安全、室内设施正常使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业主和其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要承担出租房屋空气质量合格的主体责任,出租房屋必须符合空气质量相关要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提供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责任单位:市房产管理局、工商局)

四、完善公共租赁住房

(十) 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鼓励商品住房库存规模较大、去库存周期较长的镇街(园区),逐步将住房保障方式由实物保障为主转变为租赁补贴为主。完善租赁补贴制度,结合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将符合条件的新入户人才以及入住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纳入租赁补贴发放范围。(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东实集团)

(十一) 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鼓励各镇街(园区)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十二) 扩大公租房保障覆盖范围。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取消新就业职工关于工作及缴纳社保年限、工作地等条件限制,逐步放宽外来务工人员关于工作及缴纳社保年限等条件限制。鼓励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创新创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纳税记录视同在莞工作。(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

五、支持租赁住房建设

(十三) 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各镇街(园区)要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城乡规划和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试点新供应商品房项目或“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试点推出“只租不售”的租赁住房项目。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积极参与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可分期支付。力争在2020年前,各镇街(园区)至少组织开展一项新建租赁住房项目,逐步提高租赁住房用地在新增住房用地供应中的比例。人口净流入大的镇街(园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增加租赁住房供应。(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十四) 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支持住房租赁企业试点商业用房等改建租赁住房,允许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改建后的租赁住房不得销售,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完善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手续,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商业用房改建后的实际使用性质进行审批。

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

鼓励住房租赁企业统租和改造闲置厂房、酒店、城中村等社会物业,对于统租成片城中村改造为面向新入户人才、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特定群体的租赁住房,财政承担一定比例的基础设施综合整治费用。力争在2020年前,各镇街(园区)至少组织开展一项城中村规模化租赁试点工作。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城中村规模化租赁的整治提升进行技术指导,并在整治完毕后进行质量检测和消防验收、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公安消防支队、发展改革局、水务局,东莞供电局)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五) 落实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结束后出售住房的,按照新建商品房办理销售、不动产登记手续,按有关税法规定缴纳相关交易税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工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

(十六) 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信贷支持,促进住房租赁企业可持续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局、税务局)

(十七) 完善供地方式。鼓励各镇街(园区)盘活城区“三旧”和城市更新用地等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

七、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十八) 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市房屋租赁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房产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国资委、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工商局、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局、卫生计划生育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莞银监分局、东实集团、建行东莞分行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日常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承担。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求临时召集或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十九) 健全法规制度。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配合国家、省做好住房租赁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修订《东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制定推行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逐步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责任单位: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商局)

(二十) 落实主体责任。成立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副局级事业单位),隶属于市房产管理局,承接市委政法委的住宅类出租屋租赁管理和市房产管理局的非住宅类出租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的统筹协调工作。各镇街(园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工商等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各镇街(园区)应当结合社区党建联建工作,组建住房租赁公益律师队伍,协调处理辖区内住房租赁事物和纠纷。充分发挥各镇街(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将住房租赁纠纷纳入调解范围,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纳入各镇街(园区)年度考核体系。(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房产管理局、公安局、工商局)

(二十一) 加强行业管理。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完善东莞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督促指导房地产中介机构将租赁房屋、租赁人员等信息及时、完整地采集录入系统并上传共享;完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在东莞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公示,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工商部门通过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与同级房产管理部门共享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房产管理局、公安局、工商局)

(二十二) 强化登记备案。各镇街(园区)要推行房屋租赁信息化管理,房产管理部门设立镇街(园区)房屋租赁备案窗口,切实做好房屋租赁基本信息登记工作。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覆盖纳入公安部门出租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出租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住房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镇街(园区)房屋租赁备案窗口或东莞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巡查纳入网格化管理。网格管理员、辅警人口协管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出租屋已出租但未登记备案的,应提示并告知租赁当事人及时办理出租屋登记备案。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或伪造编造住房租赁交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合同网签备案功能、风险提示、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等措施进行惩处。对住房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实施处罚。(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市委政法委、市房产管理局)

(二十三) 发挥平台作用。加强与社会房屋租赁平台的有效对接,通过东莞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发布的房源,可同步至社会房屋租赁平台;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社会房屋租赁平台发布的房源应同步至东莞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加强东莞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与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租赁信息管理系统的衔接,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每月报送当月房屋租赁信息。东莞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定期发布租金水平等信息。加大平台宣传营销力度,提高平台使用效率。(责任单位:市房产管理局、建行东莞分行)

各镇街(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市房产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日常跟踪,市督促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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