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重特大项目”认定办法公布:10年内不迁离本市!

搜狐焦点东莞站 2018-06-20 08:35:10
用手机看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东莞“重特大项目”认定办法公布:10年内不迁离本市!

强化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对东莞市率先实现经济转型、结构调整、动能转换的引领作用。昨日,《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公布,从具有较大投资规模、较强投资产出、具有较好财政效益、具有较低能耗排放等具体条件方面,对重大项目和特大项目定义进行了明确。

同时,办法还要求,重特大项目必须符合东莞产业发展导向,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东莞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本市、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

2016年1月1日起进入我市的项目,可按《办法》标准、程序申报认定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本办法不包括政策实施前已纳入市重大项目但未完成用地招拍挂手续的项目。

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大投资规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新引进重大项目(或现有企业增资)投资总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次发达镇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2. 新引进特大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强投资产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亩;

2. 年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不低于1200 万元人民币/亩。

(三)具有较好财政效益。单位建设用地年财政贡献[ ]须达到以下要求:

1. 落户松山湖项目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亩、滨海湾新区项目不少于250万元人民币/亩;

2. 落户次发达镇项目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亩;

3. 落户其它园区、镇(街)项目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亩(东南临深片区项目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亩,其中樟木头镇项目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亩)。

年进出口总额达到4亿元人民币的企业,财政贡献标准可按80%执行。

(四)具有较低的能耗排放。项目建成投产后,其产出能效(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即吨标准煤/万元)需优于我市相应行业的增量准入评价值;落户次发达镇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同时需符合有关能效政策规定和环保相关要求。

第四条  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不包括主营业务为房地产、酒店的项目。

第五条  其他未满足上述条件,但具有较好发展前景、拥有较多国际商标、研发投入超过10%、细分行业排名前列的优质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招商引资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小)项目取得用地两年未动工取消资格

经认定的重特大项目,纳入市重大项目管理,加快推进,加快建设。

已认定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项目企业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或统计关系不在东莞辖区范围的;自项目取得用地之日起,2年内未动工建设的。

对于违规违约项目,由所在园区、镇(街)进行督促纠正。如在限期内未能按要求整改的,由市招商引资创新办公室会同项目所在园区、镇(街)拟定初步处理意见,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形成综合处理意见后报市招商引资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参与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来源:南都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