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限价细则升级!新房备案价不得高于当前区域前三月均价15%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08-11 1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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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等三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东发改〔2017〕45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比3.28首次发布的备案管理通知,本次《通知》中,规定新建商品住房首次申报销售价格备案,申报均价由原来规定不

8月11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等三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东发改〔2017〕45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比3.28首次发布的备案管理通知,本次《通知》中,规定新建商品住房首次申报销售价格备案,申报均价由原来规定不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20%(含)降低至15%(含)。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已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调高备案价格的,间隔时限由原规定的90天延长至180天。

以下附《通知》原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 东发改〔2017〕453号

发布日期: 2017-8-11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预期,确保商品住房价格平稳,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土地市场理性运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销售价格备案的,须以幢(栋)为单位申报,申报均价由原来规定不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20%(含)调整为15%(含)。

本通知实施前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用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的销售价格备案均价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15%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发改部门暂不办理房价备案,住建部门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证书。

本通知实施后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用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的销售价格备案均价应不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15%(含);高于15%的,发改部门暂不办理房价备案,住建部门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证书。

二、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住房类型按每幢(栋)套均建筑面积或层数分为四类,分别为:小于90(含)平方米、90—144(含)平方米、大于144平方米和低层住宅[地面建筑层数4层(含)以下]。低层住宅不考虑建筑面积大小,均按低层住宅类型销售均价为基础申报。开发企业申报销售价格备案,须按新修订的《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填报(详见附件)。

三、对于同一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分期分批申报销售价格备案的,以项目同类型楼栋首批首次备案价格为基准价[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过同类型楼栋销售价格备案的,以本通知实施前最后一次(批)备案的同类型楼栋较高备案均价为基准价],之后项目其他楼栋首次申报均价应不高于基准价的5%(含);高于5%的,发改部门暂不办理房价备案,住建部门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证书。

四、已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调低备案价格的,间隔时限为20天不变;调高备案价格的,间隔时限由原规定的90天延长至180天。

五、对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因异常因素出现大幅波动或没有销售数据的,由发改部门与住建、房管等相关部门会商,并结合当地镇街(园区)之前销售数据、房价水平接近的周边镇街销售价格等情况合理确定。

六、本通知自2017年8月11日起实施。此前已发出的《关于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东发改〔2016〕510号)和《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东发改〔2017〕146号)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附件(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样表).xls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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